中国铁路总公司_《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1. 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统一铁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机车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2. 铁路机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铁路运输生产和管理所需要的机车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逐步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充分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预测、监督、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能源消耗情况,为日常运输生产指挥、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3. 凡在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含委托管理,下同)范围内的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非控股合资公司和地方铁路机车在本企业内参照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据本规则的规定提供或使用统计资料。
  4. 铁路机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机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等。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机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机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5. 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机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任务。
  6. 加快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满足统计信息量迅速增长的需要。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机车统计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并为实现直接对原始记录处理、存储、上报打好基础。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统计范围、报告制度

  1. 统计范围。

凡总公司的机车及在总公司管理铁路线路范围内的机车运用、检修等,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1. 有关规定(仅适用本规则)。

    (一)国家铁路:指总公司独立投资或以总公司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指总公司所属各铁路局,涉及专业运输公司作特别指明。

(二)合资铁路:指总公司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分为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按照国家铁路统计。

(三)地方铁路:指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

  1. 机车种类划分。

机车种类分为内燃、电力机车。机车类型按附件三“机车重量、长度及功率表”中机车类型代码栏统计。动车组种类分为内燃、电力动车组。动车组中非动力车辆按车辆统计。

  1. 统计报告制度。

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采用18点结算制,18点前收到的司机报单均统计在当日中。统计报表分标准轨和米轨、分机车种类填报,分线路统计区段和分机型统计报表按综合填报。

第二节 配属机车

  1. 配属机车。

机车按归属权限划分为配属机车和非配属机车。

(一)配属机车:根据总公司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及机务段保管、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账内登记的机车,包括企业自购机车。

(二)非配属机车:是指原配属关系不变,根据总公司电报命令由他局、段派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支配(含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三)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自有机车为其配属机车,支配机车包含其租入机车。

  1. 配属、非配属机车的转变时分。

(一)调拨机车:凡新购置、新造或在段调拨的机车,依据总公司、铁路局机车运用部门拍发的电报和机调命令,自实际交接完了共同签字时分起,并由交接双方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铁路局、机务段加入或取消配属;在工厂或机务段修竣后调拨的机车,自监造人员或验收员签字时分起,并由监造项目部或驻段机车验收室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铁路局、机务段加入或取消配属。

(二)报废机车:铁路局接到总公司机车报废批准文件,机务段按报废机调命令中规定的时分起取消配属。

第三节 支配、非支配机车

  1. 支配机车、非支配机车定义。

机车按指挥使用权限划分为支配机车和非支配机车。

(一)支配机车:根据总公司、铁路局命令拨交各局、段支配使用的机车,包括入助和临时加入支配(含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二)非支配机车:根据总公司命令批准的封存(封存机车为机务段、铁路局的非支配机车)、长期备用(长期备用机车为机务段的非支配机车,为铁路局的支配机车)、出助的机车,以及按租用合同办理的出租机车。

(三)支配、非支配机车分类。

支配机车

运用机车

客运

快运

货运(货物、小运转)

路用

补机

专用调车

其他工作

非运用机车

长期备用(不包括在机务段支配内)

短期备用

检修(C6修或大修、C5修或轻大修、C4修或中修、C3修、C2修或小修、C1修或辅修、临修、其他检修)

其他

非支配机车

长期备用(不包括在铁路局非支配内)

封存

出租

出助

  1. 支配、非支配机车的转变时分。

(一)长期备用机车:长期备用机车指由总公司批准备用30天以上的机车。加入时分自接到批准的调度命令后,从整备完了时刻(“长期备用机车记录”时间)起;解除时分自接到解除命令,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出段状态时起(不得晚于乘务员出勤时刻)。

长期备用机车有动力试运转或有动力回送时,自接到命令时起加入支配,按运用机车统计;试运转后再转入原状态时,其转入时分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鉴定期内若发现长期备用机车不良处所时,应由鉴定组织及时通知机车调度室,自发现时起加入支配,按检修机车统计;消除不良处所后,仍要长期备用,自修理完了时起加入,同时取消支配。

长期备用机车未达到规定的备用时间而解备时,自备用之时起至解备时止按短期备用计算(不足24小时的,按运用机车统计)。超备用命令规定时间继续备用时,在补发命令前按运用机车统计。

(二)出租机车:出租和退租时分自出、承租双方交接完了时起;如不进行交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对下列情况应加入支配按运用或检修机车统计:

1.临时参加铁路运营工作时,其加入时分根据司机报单实际工作开始至工作完了时止。

2.进行C6修或大修、C5修或轻大修、C4修或中修时按检修机车统计。其加入时分,C6修或大修、C5修或轻大修自到达承修厂界或承修段界时起,C4修或中修自到达承修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修竣后不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监造人员或驻段机车验收员签字时起取消支配。如机车先入本段再入厂或承修段进行C6修或大修、C5修或轻大修、C4修或中修时,自入本段时起加入支配;修竣后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出段时起取消支配。回段C3修、C2修或小修、C1修或辅修、临修时不加入支配,仍按出租机车统计,C3修、C2修或小修、C1修或辅修修竣台数按外委统计。如另派机车代替时,代替的机车自到达工作地点时起至工作完了离开工作地点时止,按出租机车统计。

(三)助勤机车:根据调度命令,出助段自机车出段经过站段分界点时起取消支配,入助段同时加入支配。助勤完了时,入助段自机车出段时起取消支配,出助段同时加入支配(经过站段分界点时分,由出、入助段机车调度室及时通知对方)。

(四)长交路轮乘制机车。

1.站交接:自机车到达乘务员继乘站时起至到达下一个继乘站时止,为值乘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2.段交接:机车到达继乘站后入段时,入段前为上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入段后为接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3.若因机车故障在继乘站或入段检修时,自机车修竣时起为接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五)未配属给铁路局、机务段的新造及新购置机车委托机务段进行牵引试运,由机车乘务员接车时起至交车时止的时间,加入支配按运用机车统计。

(六)封存机车:封存机车指因运输任务波动长期闲置及老、旧、杂型的机车。封存机车由总公司批准,且封存时间90天以上。

封存机车未达到规定封存时间解除封存时,达到短期备用时间的按短期备用机车统计,达到长期备用时间的按长期备用机车统计。

第四节 运用、非运用机车

  1. 运用机车:为参加各种运用工作的机车。包括担当工作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等待工作的机车和经总公司、铁路局命令批准的其他工作的机车。
  2. 运用机车的运输种别:根据列车车次、列车组成、工作地点和总公司、铁路局有关文件及命令确定。

(一)客运工作:为担任各种旅客列车(包括动车组、直达特快、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通勤列车,临时旅客列车,旅游列车)、客货混合列车、回送客车底列车及军用车次开行的整列客车、代客货车(包括空重)列车的机车。

其中动车组工作为担任旅客运输的动车组动车。

(二)快运工作:为担任特快货物班列、快速货物班列和货物快运列车的机车。

(三)货运工作分为:

1.货物工作:为担任各种货物列车(包括直达、直通、区段、摘挂、超限、重载货物列车及挂有零散货物快运车辆在基本车次前加字母“X”的直达、直通和区段货物等列车,冷藏保温列车,自备车列车等)及军用车次开行的列车机车(整列客车及代客货车的列车机车除外)。

2.小运转工作:为担任小运转列车工作的机车。

(四)路用工作:为担任路用、试验、救援、除雪、回送入厂列车及应急备用的机车。包括:

1.牵引无动力机车及机械车辆的机车。

2.因机车调拨、出租、助勤、出入厂、试运转(在检修中试运转除外)所开行的单机。

3.固定驻在折返段及车站担任工作的机车,回段修理时往返所产生的单机。

4.机车在外段、站发生故障,不能继续牵引列车,回段修理时所产生的单机。

5.由于自然灾害、电网故障或行车事故,根据调度命令停运的列车机车,未离开保留地点的停留时间。

6.机务段运用车间与检修车间不在同一地点,因检修往返途经闭塞区间所产生的单机。

(五)补机工作:为在补机区段内担任补助牵引或推进的机车(不论挂于任何位置)。超过补机区段运行时,其超过部分根据调度命令确定为重联或有动力附挂,无调度命令按有动力附挂统计。

(六)专用调车工作为下列各项:

1.固定在车站专为担任调车工作及在非补机区段担任送坡任务的机车。

2.月间计划指定利用列车的本务机车,在列车始发站及终到站兼作调车工作的实际作业时间。

3.专调机车在区间装卸走行不足一个站间区间时,以及在非营业线(包括未办理临管的新线、支线、专用线、联络线)的作业时间。

4.专调兼作小运转的机车,在所担任的专调站间牵引小运转列车前后的时间。

5.在国境联络线上取送车辆所开行的列车机车和单机。

(七)其他工作:为担任上述6种工作以外的运用机车。其中包括:

1.月间计划规定专门担任段内调车工作的全部时间及利用段内等待工作的机车兼作段内调车的实际工作时间,但不包括定检到期等待修理的机车,如发生则将其全部时间按检修机车统计(月间计划无规定而产生的段内调车按段内等待工作统计)。

2.专为评比鉴定、教学、考试、技术表演、对规对标、观摩等项工作的机车。

3.根据调度命令扣下担任特运任务的有动力机车等。

  1. 运用机车的工作种别。

(一)本务机车:为牵引列车担任本务作业的机车。两台机车牵引列车(包括规定的双机牵引区段)及组合列车,第一台按本务机车统计,第二台按重联机车统计。但两个列车临时合并运行时,两台机车均按本务机车统计,所牵引的重量和车数,各按原担任的列车组成填记。

(二)重联机车:为图定或根据调度命令附挂于列车担任辅助牵引的机车。通过补机区段时,仍按重联机车统计。

(三)有动力附挂机车:为根据调度命令附挂于列车回送的有动力机车。

(四)单机,其运输种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区段都为单机时,按其往路或复路的运输种别确定;往返都为单机时,按其往路的计划运输种别确定。

2.利用单机在途中担任别的工作时,其前后单机仍按原运输种别确定。

3.不同运输种别的单机连挂运行时,各按原运输种别确定。

4.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超过规定辆数按货运列车统计。

  1. 非运用机车:是指未参加运用工作的机车。包括备用、检修及总公司、铁路局命令批准的其他机车。
  2. 运用、非运用机车的转变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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